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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務人員若已依「國軍退除役官兵就學補助及獎勵辦法」申請就學補助在案,可否再向
服務機關申請進修費用補助疑義
發文機關: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發文字號: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96.03.14. 公訓字第0960002472號書函
發文日期:民國96年3月14日
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12條第 1項第 4款規定,自行申請以公餘時間或部分辦公時間參加
進修之公務人員,經服務機關認定與業務有關,並同意前往進修且成績優良者,得給予部分
費用補助。至公務人員已依「國軍退除役官兵就學補助及獎勵辦法」規定申領學雜費補助,
得否再依上開規定申請進修費用補助疑義,查國軍退除役官兵就學補助及獎勵辦法第 8條第
3 款規定,申請人同時符合本辦法及政府其他教育優待之規定者,應擇一申請,且不得重複
具領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費及政府設置之其他獎學金或公費。究該條文之立法意旨,係為避
免國軍退除役官兵享受雙重就學費用優待,有關公務人員進修費用補助應屬國軍退除役官兵
就學補助及獎勵辦法第 8條所稱「政府其他教育優待」,故已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身分申
請各項學雜費補助在案者,應不宜再予以其他公費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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