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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退役軍職人員轉任公務人員不得轉調年限之適用疑義
發文機關:銓敘部
發文字號:銓敘部 96.03.28. 部銓一字第0962774528號
發文日期:民國96年3月28日
主旨:有關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3 條第 1 項修正後適用疑義一案,請
查照轉知。
說明:
一、查公務人員考試法(以下簡稱考試法)第 23 條第 1 項原規定:「自中華民國 88
年起,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其及格人員以分發國防部、行政院國
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其所屬機關(構)任用為限……。」
上開規定於本(96)年 1 月 24 日修正公布為「自中華民國 88 年起,特種考試退
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其及格人員以分發國防部、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
委員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其所屬機關(構)任用為限,及格人員於服務 6 年內
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機關及其所屬機關以外之機關任職……。」有關考試法修正施行
前已依原規定轉調其他機關任職者,其採計特考特用之機關範圍疑義,經函准考選部
本年 3月 13 日選規字第 0960001757 號函復略以,該部配合研修特種考試退除役軍
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規則第 8 條第 1 項規定為:「本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
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6 年內不得轉調國防部、行政院國軍退除
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其所屬機關(構)以外機關任職。」另考試
法第 23 條修正前經該項考試及格,受特考特用永久限制轉調人員,其調任亦依該條
文規定辦理。
二、檢附考選部前揭函影本 1 份。
附件:考選部函
中華民國 96 年 3 月 13 日
選規字第 0960001757 號
主旨:有關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3 條第 1 項適用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部民國 96 年 3 月 5 日部銓一字第 0962747904 號書函。
二、查 96 年 1 月 24 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3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放寬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永久限制轉調規定
為 6 年,本部並配合研修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規則第 8 條第 1
項規定為:「本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
任職 6 年內不得轉調國防部、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海岸巡防
署及其所屬機關(構)以外機關任職。」上開修正草案業於 96 年 3 月 1日函陳考
試院審議,並經考試院 96 年 3 月 8
日第 10 屆第 225次會議審議通過。另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3 條修正前經該項考試及
格,受特考特用永久限制轉調人員,其調任亦依該條文規定辦理。
三、謹就貴部函詢之案例,依上開規定說明如后:
(一)某甲應 88 年以後之退除役特考及格,於分發國防部任職 2
年後轉調退輔會任職 1 年,於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後,其特考限制轉調 6 年
之服務年資可以併計原國防部及退輔會之任職年資。於限制轉調 6 年內得再調
任國防部或海巡署及其所屬機關任職。
(二)某乙應 88 年以後之退除役特考及格,於分發國防部任職 2
年,再轉調退輔會任職 1 年後辭職,其得再任之機關不以原分發機關國防部為
限,亦即其得再任為國防部、退輔會、海巡署及其所屬機關之公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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