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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擬申請分配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之申請補訓者之辦理方式 發文機關:銓敘部
    發文字號:銓敘部 96.06.20. 部管四字第0962791208號
    發文日期:民國96年6月20日
    主旨:有關貴機關擬申請分配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之申請補訓者,自即日起請依說明二辦理,
       請 查照轉知。
    說明:
     一、查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 條第 5 項及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第 6條第 2 項規定略
       以,正額錄取人員保留錄取資格者,於原因消滅後3 個月內應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
       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申請補訓,並由保訓會通知分發機關依序分發任用。復查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2 條第 2 項規定略以,分發機關為銓敘部,但行政院所屬各級
       機關之分發機關為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以下簡稱人事局)。至實務上人事局收到保訓
       會補訓名冊時,係將申請補訓人員基本資料上載至該局人事服務網(http://ecpa.cp
       a.gov.tw),以供查詢;本部則係通函總統府秘書長等 18 個主管機關,檢送申請補
       訓名冊,合先敘明。
     二、為簡化作業程序,日後本部不再通函檢送申請補訓名冊, 貴機關如有職務出缺須申
       請分配補訓人員,請逕至人事局人事服務網查詢申請補訓者基本資料,(路徑:人事
       服務網/應用系統/D0:高普特考職缺填報作業/候用人員資料清冊),並另函本部
       辦理分配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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