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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務人員經機關核准延長留職停薪期間,得否因進修需要申請變更進修學校疑義
發文機關: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發文字號: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96.06.20. 公訓字第0960006032號書函
發文日期:民國96年6月20日
疑義:有關公務人員經機關核准延長留職停薪期間,得否因進修需要申請變更進修學校疑義
解釋事項:
一、查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2條第 1項第 3款規定:「自行申請全時
進修之公務人員,其進修項目經服務機關認定與業務有關,並同意其前往進修者,得
予留職停薪,其期間為 1年以內。但經各主管機關核准延長者,延長期間最長為 1年
。」第14條規定:「各機關學校選送或自行申請全時進修之公務人員於進修期滿,或
期滿前已依計畫完成進修,或因故無法完成者,應立即返回服務機關學校服務。」第
15條第 1項後段規定,留職停薪全時進修期滿者,其應繼續服務期間與留職停薪期間
相同。是以,公務人員擬自行申請留職停薪全時進修,應向服務機關提出申請,由機
關就其進修項目是否與職務相關等因素予以准駁。
二、本案原經服務機關同意留職停薪全時進修,復因進修需要擬變更進修項目(例如學校
、系所等)者,准上規定意旨,應向服務機關申請變更進修項目,並由服務機關就其
變更後之進修項目認定是否與業務有關及是否同意其前往進修,如予同意,則該進修
人員之進修期間應依上開規定自原核准進修日起算合併計算之;如服務機關認定變更
後之進修項目與業務無關或不同意申請變更者,該進修人員應依本法第14條之規定,
選擇於原核定進修項目繼續進修至期滿,或應以因故無法完成進修之事由,立即返回
服務機關服務,並依本法第15條之規定履行服務義務期滿後,始得向服務機關自行申
請再度留職停薪進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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