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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法聘用人員如何準用公務人員訓練進修相關規定疑義 發文機關: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發文字號: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96.07.04. 公訓字第096000687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6年7月4日
    某會為鼓勵所屬依法聘用人員充實學識,擬準用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
    第 2 條第 3 項、第 5 條至第 7 條、第 8 條第 1 項、第 2項(進修僅得以公餘或
    部分辦公時間,不同意全時進修)、第 9條、第12條第 1項第2 款及第 4款、第13條、第17
    條、第18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3條、第 4條、第 7條、第 8條、第 9條第 1項及第 2項、第10
    條(全時進修除外)、第11條第 2項、第13條第 1項第 2款、第15條、第19條、第20條、第
    23條、第24條,本會同意。(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96.07.04. 公訓字第0九六00
    0六八七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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