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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務人員得否向服務機關申請部分辦公時間前往大陸地區進修疑義
發文機關: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發文字號: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96.09.05. 公訓字第0960009355A號函(停止適
用)
發文日期:民國96年9月5日
一、查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 1條規定:「公務人員之訓練及進修,依本法行之。但其他
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本案因事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臺灣
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以下簡稱許可辦法)及簡任第十
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
以下簡稱作業要點)相關規定,經參酌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意見,依現行許可辦法第 1
0 條規定:「臺灣地區公務員經所屬機關(構)核准於國內、外進修,而隨同該進修
單位進入大陸地區從事各項活動者,應依本辦法規定申請許可。」本條係指因進修單
位教學考量,有需要進入大陸地區從事各項與業務相關之活動者,公務人員得隨同進
修單位,經內政部審核許可後赴大陸地區,至公務人員擬前往大陸地區進修,尚非前
揭條文適用範圍。
二、又上述許可辦法其他有關公務人員申請許可赴大陸地區事由規定,如第 9條規定:「
臺灣地區公務員,經所屬機關(構)遴派或同意者,應依本辦法申請許可,始得進入
大陸地區從事與其業務相關之講學、訪問、觀摩、演講、會議、表演、展覽、比賽、
拍片、製作節目等活動。」須以備具公務(業務)關聯性或專業交流事由為限,對公
務員赴大陸進修,並未納為上述許可辦法開放事由。另查作業要點第 2點規定,上述
人員以非公務事由申請赴大陸地區者,依本要點規定辦理。公務員及警察人員經服務
機關(構)遴派或同意赴大陸地區從事與業務相關活動者,則依前開許可辦法規定辦
理。惟查上述作業要點主要係為符合上述身分公務人員赴陸進行參團旅遊、探視訪友
及專業交流所為規範,有關赴大陸「進修」並未納入報准赴大陸地區事由之列。
三、綜上,公務人員赴大陸地區從事進修活動,依赴大陸地區之法律相關規定,該進修活
動目前尚非政府核准開放之項目,亦未開放對大陸地區高等學校學歷進行檢覈。是以
,公務人員目前尚不宜向服務機關自行申請部分辦公時間前往大陸地區從事進修活動
。
〔依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101.10.02. 公訓字第1012160101號書函,自即日起
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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