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縣準用人事管理條例中部分條文關於直轄市之規定 發文機關:銓敘部發文字號:銓敘部 97.02.05. 部管一字第0972897444號函發文日期:民國97年2月5日 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臺北縣準用人事管理條例第二條及第三條關於直轄市之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五日生效。(銓敘部 97.02.05. 部管一字第0九七二八九七四四四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