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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臺北縣準用人事管理條例中部分條文關於直轄市之規定 發文機關:銓敘部
    發文字號:銓敘部 97.02.05. 部管一字第0972897444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7年2月5日
    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臺北縣準用人事管理條例第二條及第三條關於直轄市之規
    定,並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五日生效。(銓敘部 97.02.05. 部管一字第0九七二
    八九七四四四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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