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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因應「公務人員考試法」之修正,經「研商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相關事宜會議 」討論,擬具「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公布後 96 年及 97 年各項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適用 法律處理原則」 發文機關:考選部
    發文字號:考選部 97.03.05. 選規字第0971300078號
    發文日期:民國97年3月5日
    主旨:檢送「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公布後 96 年及 97 年各項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適用法
       律處理原則」乙份,敬請 查照轉知。
    說明:「公務人員考試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業奉 總統民國 97 年 1
       月 16 日華總一義字第 09700005001 號令公布,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之相關規定
       有所變革,經本部於民國 97 年 1 月 31 日「研商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修正草
       案相關事宜會議」邀集分發機關、訓練機關及相關用人機關代表共同研商,並參採公
       法學者意見,擬具旨揭處理原則,敬請惠予轉知所屬機關配合辦理。
    正本:總統府、中央研究院,國史館、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
       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蒙藏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行
       政院客家委員會、僑務委員會、中央銀行、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
       院新聞局、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
       委員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青
       年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
       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公
       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
       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國立故宮博物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人事室、銓敘
       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監察院、審計部、臺灣省政府、臺北市政府、高雄
       市政府、基隆市政府、臺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臺東縣
       政府、花蓮縣政府、宜蘭縣政府、新竹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中縣政府、南投縣政
       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市政府、嘉義縣政府、臺南市政府、臺南縣政府
       、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澎湖縣政府、福建省連江縣政府、金門縣政府
    副本:
       附件: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公布後 96 年及 97 年各項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適用法
       律處理原則
       考選部 97.02.15一、公務人員考試法經總統於民國 97 年 1 月 16 日修正公布,
       涉及法律適用信賴保護原則之條文者,計有下列二項:
     (一)增額錄取人員分發方式由用人機關報經分發機關同意自行遴用,修正為由分發機關
        配合用人機關任用需要依考試成績定期依序分發任用。(第 2 條第 2 項)
     (二)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二級、三級考試、普考、初等考試及格人員於服務一年內
        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第
         3 條第 1 項)
     二、相關法律規定及大法官解釋:
      (一)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3 條規定:「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
         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
      (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525 號解釋之解釋文揭示:「信賴保護原則攸關憲法上人
         民權利之保障,公權力行使涉及人民信賴利益而有保護之必要者,不限於授益行
         政處分之撤銷或廢止(行政程序法第 119 條、第 120 條及第 126 條參照)
         ,即行政法規之廢止或變更亦有其適用。行政法規公布施行後,制定或發布法規
         之機關依法定程序予以修改或廢止時,應兼顧規範對象信賴利益之保護。除法規
         預先定有施行期間或因情事變遷而停止適用,不生信賴保護問題外,其因公益之
         必要廢止法規或修改內容致人民客觀上具體表現其因信賴而生之實體法上利益損
         害,應採取合理之補救措施,或訂定過渡期間之條款,俾減輕損害,方符憲法保
         障人民權利之意旨。」
      (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589 號解釋之解釋文揭示「至於如何保障其信賴利益,究
         係採取減輕或避免其損害,或避免影響其依法所取得法律上地位等方法,則須衡
         酌法秩序變動所追求之政策目的、國家財政負擔能力等公益因素及信賴利益之輕
         重、信賴利益所依據之基礎法規所表現之意義與價值等為合理之規定。」
      (四)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605 號解釋之解釋文揭示「任何行政法規皆不能預期其永
         久實施,然行政法規發布施行後,訂定或發布法規之機關依法定程序予以修改,
         應兼顧規範對象信賴利益之保護。其因公益之必要修正法規之內容,如人民因信
         賴舊法規而有客觀上具體表現信賴之行為,並因法規修正,使其依舊法規已取得
         之權益,與依舊法規預期可以取得之利益受損害者,應針對人民該利益所受之損
         害,採取合理之補救措施,或訂定合理之過渡條款,俾減輕損害,以符憲法保障
         人民權利意旨。」
     三、依上開法律規定及大法官解釋,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公布後 96 
       年及 97 年各項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適用法律之處理原則如下:
      (一)96 年(含 96 年以前)公務人員高普初等考試錄取人員,包括:正額錄取人員
         、申請保留錄取資格之正額錄取人員、經用人機關遴用已分配之增額錄取人員,
         依舊法規定,不受一年內不得轉調之限制。尚未獲用人機關遴用之增額錄取人員
         ,亦依舊法規定,由用人機關報經分發機關同意自行遴用,不適用由分發機關配
         合用人機關任用需要依考試成績定期依序分發任用之規定,亦不受一年內不得轉
         調之限制。
      (二)96 年(含 96 年以前)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尚未獲用人機關遴用之增額錄取人員
         ,依舊法規定,由用人機關報經分發機關同意自行遴用,不適用由分發機關配合
         用人機關任用需要依考試成績定期依序分發任用之規定。
      (三)97 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於 96 年 10 月 26 日公告,11 月 6日至 11 月 15 
         日報名完竣,應考須知依舊法載明相關規定,業於97 年 1 月 19 日至 20 日
         辦理完畢,預定 97 年 3 月榜示。其正額錄取人員依舊法規定,不受一年內不
         得轉調之限制。增額錄取人員亦依舊法規定,由用人機關報經分發機關同意自行
         遴用,不適用由分發機關配合用人機關任用需要依考試成績定期依序分發任用之
         規定,亦不受一年內不得轉調之限制。
      (四)97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第一次司法人員考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基層警察人員
         考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國防部文職人員考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海岸巡防人員
         考試及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等 5 項考試,業於 96 年 10 月 2
         6 日公告,10
         月 29 日至 11 月 7 日報名完竣,定於 97 年 1 月 26 日至 28 日辦理考試
         ,97 年 4 月中旬榜示,其增額錄取人員之分發方式,仍依舊法規定,由用人
         機關報經分發機關同意自行遴用,不適用由分發機關配合用人機關任用需要依考
         試成績定期依序分發任用之規定。
      (五)97 年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及 97 年特種考試交通事業公路人員考試
         業於 96 年 12 月 14 日公告,97 年 1 月 8日至 1 月 17 日報名完竣,定
         於 97 年 4 月 12 日至 14日辦理考試,97 年 6 月下旬榜示,其增額錄取
         人員之分發方式,仍依舊法規定,由用人機關報經分發機關同意自行遴用,不適
         用由分發機關配合用人機關任用需要依考試成績定期依序分發任用之規定。
      (六)97 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二、三級考試及普通考試錄取人員,均依新法規定
         ,正額錄取人員受一年內不得轉調之限制,增額錄取人員由分發機關配合用人機
         關任用需要依考試成績定期依序分發任用,並受一年內不得轉調之限制。
      (七)97 年各種公務人員特種考試(97 年 1 月 26 日至 28 日舉辦之 97 年公務
         人員特種考試第一次司法人員考試等 5 項考試、97年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
         員考試及 97 年特種考試交通事業公路人員考試除外)增額錄取人員,均依新法
         規定,由分發機關配合用人機關任用需要依考試成績定期依序分發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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