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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縣政府所屬醫院之師級醫事職務配置比例,依地方制度法第 4條第2 項準用各機關師
級醫事職務級別員額配置準則中部分條文關於直轄市政府衛生局所屬醫院之規定
發文機關:銓敘部
發文字號:銓敘部 97.09.25. 部特一字第0972972891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7年9月25日
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臺北縣政府所屬醫院之師級醫事職務配置比例,準用各機
關師級醫事職務級別員額配置準則第三條第二款關於直轄市政府衛生局所屬醫院之規定,並
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五日生效。(銓敘部 97.09.25. 部特一字第0九七二九七二
八九一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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