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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公務人員進修留職停薪期間所參加之新加坡 IELTS 英語檢定測驗,如屬留職停薪進修 之範疇,則得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 12 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規定酌予補助 發文機關: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發文字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7.11.28. 局考字第0970028003號
    發文日期:民國97年11月28日
    主旨:貴府函詢公務人員留職停薪期間通過新加坡 IELTS 英語檢定測驗,得否按國外報名
       費用標準給予補助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 97 年 10 月 22 日府人考字第 0970344767 號函。
     二、查本局 96 年 2 月 7 日局考字第 09600021991 號書函規定略以,本局 95 年 8
        月 30 日函送研商「提升公務人員英語能力改進措施」第 1 次對策會議決議之意
       旨,係為達成行政院所訂通過英檢人數比例年度目標值之鼓勵措施。公務人員自行申
       請全時進修,經核准留職停薪者,於留職停薪期間參加英檢,可由各機關自行參照上
       開規定酌予補助,惟宜俟其復職後,再予核發。合先敘明。三、提升公務人力素質,
       鼓勵公務人員進修,向為本局政策,惟本案貴府所詢公務人員進修留職停薪期間所參
       加之新加坡 IELTS 英語檢定測驗,宜先就參加該測驗之性質認定,是否屬其該次留
       職停薪進修之範疇,如是,則得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3 款及
       同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規定酌予補助,至補助標準,宜由貴府本於權責就其目的、性
       質與實際需要,依公平合理及撙節支出原則審慎核酌。
    正本:桃園縣政府
    副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省諮議會、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
       會、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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