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考試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關於 97 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 3 級考試暨普通考試增額錄取人員之分配作業,如係現缺則 錄取人員經分配後,應於通知送達日次日起 10 日內至機關報到,如為預估缺則俟機關職務 出缺後,再行通知該等錄取人員於指定期限前往報到訓練 發文機關: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發文字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8.03.12. 局力字第0980061216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8年3月12日
    主旨:有關 97 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 3 級考試暨普通考試增額錄取人員接受本次分配作業
       之報到日期及相關注意事項,請 查照轉知並依說明事項辦理。
    說明:
     一、97 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 3 級考試暨普通考試接受本次分配作業之增額錄取人員分
       配結果業於本(98)年 3 月 12 日(星期四)上午9 時於本局全球資訊網(http:/
       /www.cpa.gov.tw )首頁最新消息區公告,請貴機關逕上本局網站首頁最新消息區查
       閱。渠等錄取人員之訓練,請依據「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及「97年公務
       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辦理。
     二、上開錄取人員被分配之職缺如係現缺,依「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第 12 
       條規定,考試錄取人員經分配後,應於報到通知送達之次日起 10 日內向用人機關報
       到,爰請錄取人員依上開規定赴貴屬機關(構)學校報到接受訓練。又渠等人員如有
       不可抗力或其他重大事由,擬申請延期報到者,應於本局通知送達之次日起 5日內向
       用人機關提出,經由用人機關准予延期報到者,得於准予延期通知送達之次日起 30 
       日內報到,並以實際報到之日為訓練開始日期。(上開所稱不可抗力事由,依最高法
       院 88 年度判字第 72 號判決及法務部88 年 2 月 12 日法律字第 002079 號函略
       以,所謂不可抗力,係指外界力量,如地震、天災等,非人力所能抵抗者;如權利人
       突然罹患重病或車禍受傷等個人因素,亦包括在內)。
     三、至渠等人員被分配之職缺如係預估缺,則由貴屬機關(構)學校於職務出缺後,再行
       通知渠等人員於指定期限內前往報到接受訓練。四、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7 條
       第 2 項規定,依法停止任用者,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於依法停止任用期間仍不得
       分發(配)任用為公務人員。復依銓敘部 96 年 12 月 31 日部管四字第 096288018
       6 號函略以,有關「依法停止任用」係指受公務員懲戒法撤職或休職處分,於一定期
       間停止任用或不得在其他機關任職之情形。是以,請貴機關確實查核錄取人員是否有
       上開考試法規範依法停止任用之情事,如有類此情形,應函報本局辦理後續事宜。
     五、本項考試筆試增額錄取人員於本年 3 月 12 日(星期四)分配完竣後,考量各類科
       所餘待分配人數不多,為縮短機關用人時程及加速增額錄取人員之分配作業,爰各機
       關如需用增額錄取人員者,請以「職務臨時出缺需用考試及格人員月報表」函本局列
       入分配職缺(現缺或預估缺【含職務出缺月份】),並請於「備註」欄中,確實說明
       該職缺之工作內容、職缺所在地及是否係須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各類科之職缺數達待
       分配人數,本局將依增額錄取人員考試成績與志願按順序予以分配。惟本項考試類科
       所需職缺如已達待分配人數(請隨時注意人事服務網更新資料),即表示該類科之增
       額錄取人員業已分配完竣,爰請本權責依相關規定辦理遴補事宜。
     六、茲因筆試錄取人員之訓練,係為考試程序之一,渠等人員於正式分發任用前,尚非屬
       正式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 32 條規定,公務人員考試
       錄取人員於向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報到接受訓練日起 1 個月為實習階段(不含
       基礎訓練),其餘時間為試辦階段。實習階段,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應安排受訓
       人員以不具名方式協助辦理所指派之工作。試辦階段,受訓人員應在輔導員輔導下具
       名試辦所指派之工作。(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8.03.12. 局力字第 0980061216 號函
       )
    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本局除外)、省市政府、省諮議會、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
       府、各縣市議會
    副本: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人事室、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