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考試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98.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正額錄取人員,如分配之職缺為現缺者應於收到通知次日起 10 日 內向機關報到;如非現缺者則於機關通知指定期限內報到,有需申請延期報到者,應於 通知送達次日起 5 日內向機關提出申請。另有依法停止任用情形者,於停止任用期間 不得分發任用為公務人員 發文機關: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發文字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8.04.28. 局力字第0980062026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8年4月28日
    主旨:有關 98 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正額錄取人員報到日期及相關注意事項,請查照轉知並
       依說明事項辦理。
    說明:
     一、98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正額錄取人員分配結果業於本(98)年 4月28日上午 9時於本
       局全球資訊網(http://www.cpa.gov.tw )首頁最新消息區公告,請貴機關逕上本局
       網站首頁最新消息區查閱。渠等錄取人員之訓練,請依據「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
       練辦法」及「98 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辦理。
     二、上開錄取人員被分配之職缺如係現缺,依「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考試錄取人員經分配後,應於報到通知送達之次日起 10 日內向用
       人機關(構)學校報到,請用人機關(構)學校通知被分配人員報到。如該職缺尚未
       出缺者,則由用人機關(構)學校於職務出缺後,再行通知渠等人員於指定期限內前
       往報到接受訓練。但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重大事由,擬申請延期報到者,應於本通知送
       達之次日起 5 日內向用人機關(構)學校提出,經由用人機關(構)學校准予延期
       報到者,得於准予延期通知送達之次日起30 日內報到,並以實際報到之日為訓練開
       始日期。(上開所稱不可抗力事由,依最高法院 88 年度判字第 72 號判決及法務部
        88 年 2月 12 日法律字第 002079 號函略以,所謂不可抗力,係指外界力量,如地
       震、天災等,非人力所能抵抗者;如權利人突然罹患重病或車禍受傷等個人因素,亦
       包括在內)。
     三、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7 條第 2 項規定,依法停止任用者,經公務人員考試錄
       取,於依法停止任用期間仍不得分發(配)任用為公務人員。復依銓敘部 96 年 12 
       月 31 日部管四字第 0962880186 號函略以,有關「依法停止任用」係指受公務員懲
       戒法撤職或休職處分,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或不得在其他機關任職之情形。是以,請
       貴機關確實查核錄取人員是否有上開考試法規範依法停止任用之情事,如有類此情形
       ,應函報本局辦理後續事宜。
     四、本項考試同分正額錄取人員,且分配清冊備註欄係註明「候缺分發」者,係指需用名
       額已分配完畢,爰渠等之分配作業,將依本局 97 年8 月 22 日局力字第 097006333
       5 號函送之「公務人員高普初等考試增額錄取人員分發作業規定」辦理。
     五、茲以本項考試筆試正額錄取人員於本年 4 月 28 日分配完竣後,用人機關(構)學
       校未獲分配正額錄取人員之職缺,依上開作業規定將由本局逕予管制並作為第 1 次
       增額錄取人員分配之職缺,如用人機關(構)學校不同意本局列管者,請於該項考試
       公告分配結果後 1 週內(本年 5 月 5 日)函報本局解除列管;又各機關如需用
       本項考試及格人員者,請於本年 5 月 15 日(以本局收文時間為準)前以「職務臨
       時出缺需用考試及格人員月報表」報請本局列入分配職缺(現缺或預估缺【含職務出
       缺月份】),並請於「備註」欄中,確實說明該職缺之工作內容、職缺所在地及是否
       須經銓敘部銓敘審定,若未填寫或未於上開截止時間前函報本局者,則無法列入本項
       考試第 1次增額錄取人員分配作業;另本局將定期公告本項考試各類科可分配之增額
       錄取人數於公務人員人事服務網更新公告區(http://ecpa.cpa.gov.tw/ ),如該類
       科已達待分配人數,即表示該類科已無增額錄取人員可資分配,爰請本權責依相關規
       定辦理遴補事宜。
     六、茲因筆試錄取人員之訓練,係為考試程序之一,渠等人員於正式分發任用前,尚非屬
       正式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 32 條規定,公務人員考試
       錄取人員於向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報到接受訓練日起 1 個月為實習階段(不含
       基礎訓練),其餘時間為試辦階段。實習階段,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應安排受訓
       人員以不具名方式協助辦理所指派之工作。試辦階段,受訓人員應在輔導員輔導下具
       名試辦所指派之工作。
    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本局除外)、省市政府、省諮議會、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
       府、各縣市議會
    副本: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人事室、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