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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3條所稱「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之認定範圍 發文機關:考選部
    發文字號:考選部 98.04.30. 選規字第098130015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8年4月30日
    主旨:有關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3條第 1項規定所稱「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
       學校」之範圍一案,請 查照轉知所屬配合辦理。說明:
     一、依據本部98年 3月12日召開之研商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3條第 1項規定主管機關範圍相
       關事宜會議決議暨司法院秘書長98年 3月20日秘台人二字第0980006425號函辦理。
     二、查97年 1月16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3條第 1項規定:「公務人員之考試,
       分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三等。高等考試按學歷分為一、二、三級。及格人
       員於服務一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
       學校任職。」同法施行細則第 4條第 1項規定:「本法第三條第一項所稱及格人員於
       服務一年內不得轉調,指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考試、二級考試、三級考試、普通考
       試及初等考試及格人員,於考試錄取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
       實際任職一年內不得轉調。」
     三、前揭條文之立法目的,係為培育各機關之初任公務人員具有完整之職務歷練,對其未
       來調任至其他機關亦能有所助益,並達成機關人事安定之作用。所稱「原分發任用之
       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係指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主管機關之所屬機關。有關公
       務人員高、普、初等考試及格人員轉調機關範圍如下:
      (一)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至總統府、行政院、立法院、考試院、監察院、省政府、省諮
         議會、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任職,於考試錄取訓
         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後,實際任職一年內不得轉調各該機關以外
         之機關任職。
      (二)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至司法院、各部(會、處、局、署、中央研究院、國史館、故
         宮博物院及同層級之二級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任職,於考試錄取訓練期滿
         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後,實際任職一年內不得轉調司法院、各部(會、
         處、局、署、中央研究院、國史館、故宮博物院及同層級之二級機關)及其所屬
         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
      (三)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至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及其所屬機
         關、學校任職,其於考試錄取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後,實際任
         職一年內不得轉調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及其所屬機
         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
    正本:總統府、中央研究院、故宮博物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人事室、銓敘部、監察
       院、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各縣市政府(含北、高兩市及金門、連江兩縣)、各縣
       市議會、各鄉鎮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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