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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各等級考試錄取,訓練(學習)期滿,經考核成績合格取得考試資格並即以所占訓
練(學習)職缺任用人員,須於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證書後,始得正式任用為
公務人員,若錄取人員兼具外國國籍,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規定放棄外國國籍之一年
緩衝期起算時點,係自考試及格之次日起開始計算
發文機關:銓敘部
發文字號:銓敘部 98.05.19. 部銓五字第0983063976號
發文日期:民國98年5月19日
主旨:有關貴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詢國籍法第20條第 4項規定就任公職之疑義一案,
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民國98年 5月 8日農人字第 0980126039 號函。
二、查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0條第 1項規定,公務人員各等級考試正額錄取者,按錄取類、
科,接受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發給證書,分發任用。復查公務人員任用法(
以下簡稱任用法)第12條第 1項規定,公務人員各等級考試錄取,經訓練期滿成績及
格者,應由分發機關分發各有關機關任用。再查本部80年 8月10日80台華甄三字第 0
594937號函釋略以,訓練(學習)期滿,經考核成績合格取得考試資格並即以所占訓
練(學習)職缺任用人員,以考試及格之次日為任用審查案件之生效日期。綜上,考
試及格分配機關占缺訓練學習人員,尚未完成考試程序,須於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
得考試及格證書後,始得正式任用為公務人員,爰任用法施行細則第 3條第 2項規定
,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依規定應於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者,須於到職
時另行具結,並於到職之日起 1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係自考試及
格之次日起開始計算。
正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副本:內政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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