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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未列各機關事先核定之進修計畫,事後得否辦理程序補正疑義
發文機關: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發文字號: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98.08.17. 公訓字第0980007958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8年8月17日
主旨:有關公務人員未列各機關事先核定之進修計畫,事後可否補正程序為選送進修疑義一
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民國98年 8月11日局考字第0980063780號書函。
二、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 9條規定:「各機關學校選送進修之公務人員,應具有下列基
本條件:一、服務成績優良,具有發展潛力者。二、具有外語能力者。但國內進修及
經各主管機關核准之團體專題研究者,不在此限。前項選送進修須經服務機關甄審委
員會審議通過,並經機關首長核定。」第13條規定:「各機關學校應視業務需要擬定
公務人員進修計畫,循預算程序辦理。各機關學校選送進修之公務人員,應確實按核
定之進修計畫執行,未報經各主管機關核准,不得變更。」同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
:「選送進修計畫,應包括各機關(構)學校名稱、進修主題、進修內容、進修期程
、進修處所、所需預算經費、進修人數及選送進修人員所需之相關資格條件等。」綜
上,各機關應視業務需要擬定年度進修計畫,主動推薦或選派符合基本條件之公務人
員,報經甄審委員會審議及機關首長核定後,依進修計畫執行,未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不得變更。
三、有關機關選送公務人員進修,惟未列於事先核定之進修計畫,可否於事後補正程序辦
理疑義,按公務人員未經機關選送前,自行參加補助機構甄選通過,如經服務機關事
後認定其進修項目與機關業務之推動有重大助益,應依規定先行變更該機關進修計畫
後,始得從事進修活動。
正本: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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