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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8年度公務人員高等考試3級考試暨普通考試筆試正額錄取人員之實務訓練機關辦理訓練作 業相關事宜 發文機關: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發文字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8.09.10. 局考字第0980064389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8年9月10日
    主旨:有關本局網路分配 98 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 3 級考試暨普通考試筆試正額錄取人員
       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相關作業事宜,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及「98 年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錄取人
       員訓練計畫」辦理。
     二、為辦理本(98)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 3 級考試暨普通考試筆試正額錄取人員實務訓
       練機關(構)學校網路分配作業,請依下列事項配合辦理(如貴機關或所屬機關【構
       】學校無本項考試需用人員,請逕依說明三辦理):
      (一)本項考試正額錄取人員分配名冊訂於本年 10 月 7 日(星期三)上午 10 時登
         載本局全球資訊網( http://www.cpa.gov.tw)首頁最新消息區及「高普初等考
         試分發專區」( http://www.cpa.gov.tw/np.asp?ctNode=778& mp=30)有關高
         考 3 級及普通考試網頁公告;並請至本局人事服務網(http://ecpa.cpa.gov.
         tw)作線上列印渠等人員基本資料,以便辦理分配實務訓練相關事宜。
      (二)分配名冊之實務訓練人員所占職缺,如屬現缺者,依「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
         發辦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考試錄取人員經分配後,應於報到通知送達之
         次日起 10 日內向用人機關(構)學校報到,爰請貴機關(構)學校通知被分配
         人員報到;如該職缺尚未出缺者,則由貴機關(構)學校於職務出缺後,再行通
         知渠等人員於指定期限內前往報到接受訓練。但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重大事由,擬
         申請延期報到者,應於本通知送達之次日起 5 日內向用人機關(構)學校提出
         ,經由用人機關(構)學校准予延期報到者,得於准予延期通知送達之次日起 3
         0 日內報到,並以實際報到之日為訓練開始日期。(上開所稱「不可抗力事由」
         ,依最高法院 88 年度判字第 72 號判決及法務部 88 年 2 月 12 日法律字第
          002079 號函略以,所謂不可抗力,係指外界力量,如地震、天災等,非人力所
         能抵抗者;如權利人突然罹患重病或車禍受傷等個人因素,亦包括在內)。
      (三)實務訓練期間,請依「98 年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規定
         辦理相關事宜,並確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依考試按錄
         取人員類科提供適當職缺接受訓練,如有疏漏致影響受訓人員權益者,由用人機
         關(構)學校自行負責。
      (四)茲因筆試錄取人員之訓練,係為考試程序之一,渠等人員於正式分發任用前,尚
         非屬正式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 32 條規定,公務
         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於向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報到接受訓練日起 1 個月為實
         習階段(不含基礎訓練),其餘時間為試辦階段。實習階段,實務訓練機關(構
         )學校應安排受訓人員以不具名方式協助辦理所指派之工作。試辦階段,受訓人
         員應在輔導員輔導下具名試辦所指派之工作。
      (五)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7 條第 2 項規定,依法停止任用者,經公務人員考
         試錄取,於依法停止任用期間仍不得分發(配)任用為公務人員。復查銓敘部 9
         6 年 12 月 31 日部管四字第 0962880186 號函略以,有關「依法停止任用」係
         指受公務員懲戒法撤職或休職處分,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或不得在其他機關任職
         之情形。是以,請貴機關確實查核考試錄取人員是否有上開考試法規範有依法停
         止任用之情事,如有類此情形,應函報分發機關辦理後續事宜。
      (六)如貴機關(構)學校所提報職缺未獲分配正額錄取人員,尚有增額錄取人員可資
         分配時,依本局 98 年 7 月 14 日局力字第 0980063255 號函送之「公務人員
         高普初等考試增額錄取人員分配作業規定」將由本局逕予管制並作為本項考試第
          1 次增額錄取人員分配之職缺,如用人機關(構)學校不同意本局列管者,請
         於該項考試公告分配結果後 10 日內(本年 10 月 19 日)函報本局解除管制,
         經本局同後,則原約(聘)僱人員應併予解聘僱。惟如已無增額錄取人員可資分
         配時,將由本局解除列管,並得依本局 97 年 10 月 30 日局力字第 097002623
         2 號函說明二、(二)辦理,即於 1個月內函報本局列入下年度考試任用計畫者
         ,則原約聘僱人員得以續聘僱至考試錄取人員報到為止。
     三、又貴機關(構)學校如職務臨時出缺擬遴用本項考試錄取人員者,請於本年 10 月 2
       7 日(以本局收文時間為準)前以「職務臨時出缺需用考試及格人員月報表」報請本
       局列入分配職缺(現缺或預估缺【含職務出缺月份】,並請於「備註」欄中,確實說
       明該職缺之工作內容、職缺所在地及是否須經銓敘部銓敘審定,若未填寫或未於上開
       截止時間前函報本局者,則無法列入本次分配作業(謹註:茲以本局高普考填報職缺
       系統之增額錄取人員分配職缺線上填報功能,尚未完成測試,爰本次分配作業仍以「
       職務臨時出缺需用考試及格人員月報表」報送);另本局將於本年本項考試榜示日(
       即本年 9 月 15 日)起定期公告本項考試類科可分配之增額錄取人數於本局人事服
       務網(http://ecpa.cpa.gov.tw)公告區,如該類科已達待分配人數,即表示該類科
       已無增額錄取人員可資分配,類此職缺請本權責依相關規定辦理遴補事宜。
     四、本年度本項考試增額錄取人員之分配作業,將依本局 98 年 7 月14 日局力字第 0
       980063255 號函送之「公務人員高普初等考試增額錄取人員分配作業規定」辦理。
    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人事機構、省市政府人事機構、省諮議會人事機構、直轄市議
       會人事機構、各縣市政府人事機構、各縣市議會人事機構
    副本:銓敘部、國家文官培訓所、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企劃處、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人力處、行
       政院人事行政局地方人事行政處、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資訊室、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
       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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