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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8.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 3 級考試暨普通考試增額錄取人員報到日期及相關注意事項 發文機關: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發文字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8.12.07. 局力字第0980065904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8年12月7日
    主旨:有關 98 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 3 級考試暨普通考試接受本次分配作業之增額錄取人
       員報到日期及相關注意事項,請 查照轉知並依說明事項辦理。
    說明:
     一、98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 3級考試暨普通考試增額錄取人員第 1次分配結果業於本(98
       )年12月 7日(星期一)上午10時於本局全球資訊網( http://www.cpa.gov.tw)首
       頁最新消息區及「高普初等考試分發專區」( http://www.cpa.gov.tw/np.asp?ctNo
       de=778&mp=30 )有關高考 3級及普通考試網頁公告,請貴機關逕上本局網站首頁最
       新消息區查閱。渠等錄取人員之訓練,請依據「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及
       「98年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辦理。
     二、上開錄取人員被分配之職缺如係現缺,依「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第12條
       第 1項規定,考試錄取人員經分配後,應於報到通知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向貴機關(
       構)學校報到,爰請錄取人員依上開規定赴貴屬機關(構)學校報到接受訓練。如該
       職缺尚未出缺者,則由貴屬機關(構)學校於職務出缺後,再行通知渠等人員於指定
       期限內前往報到接受訓練。但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重大事由,擬申請延期報到者,應於
       本局通知送達之次日起 5日內向用人機關(構)學校提出,經由用人機關(構)學校
       准予延期報到者,得於准予延期通知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報到,並以實際報到之日為
       訓練開始日期。(上開所稱不可抗力事由,依最高法院88年度判字第72號判決及法務
       部88年 2月12日法律字第002079號函略以,所謂不可抗力,係指外界力量,如地震、
       天災等,非人力所能抵抗者;如權利人突然罹患重病或車禍受傷等個人因素,亦包括
       在內)。
     三、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7條第 2項規定,依法停止任用者,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
       於依法停止任用期間仍不得分發(配)任用為公務人員。復依銓敘部96年12月31日部
       管四字第0962880186號函略以,有關「依法停止任用」係指受公務員懲戒法撤職或休
       職處分,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或不得在其他機關任職之情形。是以,請貴機關確實查
       核錄取人員是否有上開考試法規範依法停止任用之情事,如有類此情形,應函報本局
       辦理後續事宜。
     四、如用人機關所提報職缺未獲分配增額錄取人員,將由本局依「公務人員高普初等考試
       增額錄取人員分配作業規定」辦理:
      (一)如尚有增額錄取人員可資分配時,將由本局逕予列管為下次增額錄取人員分配之
         職缺控管,惟如不同意本局列管者,應於本年12月17日(星期四)前(以本局收
         文時間為主)行文本局解除管制,經本局同意後,則原約(聘)僱人員請併予解
         聘僱。(二)未獲分配增額錄取人員之職缺,如已無增額錄取人員可資分配時,
         依本局97年10月30日局力字第0970026232號函說明一辦理,將由本局列管為99年
         本項考試任用計畫,惟如不同意本局列管者,請於99年 1月 7日(星期四)前行
         文本局解除管制,經本局同意後,則原約(聘)僱人員請併予解聘僱。
     五、本項考試增額錄取人員第 1次分配於98年12月 7日(星期一)作業完竣後,本局為使
       接受本項考試增額錄取人員第 2次分配作業之增額錄取人員有充分選填志願時間,爰
       各機關如需用增額錄取人員者,請於98年10月28日起至同年12月18日止至本局人事服
       務網ecpa(http: //ecpa.cpa.gov.tw)完成填報作業,並於同年月24日前,線上列
       印月報表 1份函送本局辦理後續作業;該職缺請載明現缺或預估缺,並確實說明該職
       缺之工作內容、職缺所在地及是否係須經銓敘部銓敘審定,若未填寫或未於上開截止
       時間前函報本局者,則無法列入本項考試下次增額錄取人員分配作業。另本項考試類
       科所需職缺如已達待分配人數,即表示該類科之增額錄取人員業已分配完竣,爰請本
       權責依相關規定辦理遴補事宜。
     六、茲因筆試錄取人員之訓練,係為考試程序之一,渠等人員於正式分發任用前,尚非屬
       正式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32條規定,公務人員考試錄
       取人員於向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報到接受訓練日起 1個月為實習階段(不含基礎
       訓練),其餘時間為試辦階段。實習階段,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應安排受訓人員
       以不具名方式協助辦理所指派之工作。試辦階段,受訓人員應在輔導員輔導下具名試
       辦所指派之工作。
    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本局除外)、省市政府、省諮議會、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
       府、各縣市議會
    副本: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人事室、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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