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考試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各機關應確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於農曆春節連續假期前、後 1日上班日視業務實際需要有效 控留人力,以維持為民服務品質 發文機關: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發文字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9.01.07. 局考字第0990060182號
    發文日期:民國99年1月7日
    主旨:為維持為民服務品質,各機關於今(99)年農曆春節連續假期前、後 1日上班日,請
       確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規定(以下簡稱請假規則)有效控留人力一案,請 查照並轉
       知。
    說明:
     一、行政院為維持為民服務品質,往例於每年農曆春節連續假期前通函各中央機關及縣市
       政府,農曆春節連續假期前、後 1日上班日應實施人力控留措施。
     二、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3條規定略以,公務人員因事得請事假、因疾病需治療或休養
       者得請病假。第 9條規定:「同一機關或單位同時具有休假資格人員在 2人以上時,
       應依年資長短、考績等第或職務性質,酌定順序輪流休假。」第11條第 1項規定:「
       請假、公假或休假人員,應填具假單,經核准後,始得離開任所。…」第18條規定:
       「各級機關首長之請假、公假及休假,均應報請上級機關長官核准。」復查公務員服
       務法第10條規定:「公務員未奉長官核准,不得擅離職守,其出差者亦同。」準此,
       各機關除首長外,其餘公務人員之請假、公假及休假,應報經機關長官核准。
     三、為賦予各機關農曆春節連續假期前、後 1日人力控留之彈性,請各機關確依上開請假
       規則規定,於旨揭期間視業務實際需要,本於權責有效控留機關必要之人力,以維持
       為民服務品質。
    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省諮議會、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
       會、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
    副本:總統府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銓敘
       部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