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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旨:有關98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 3級考試暨普通考試接受本次分配作業之增額錄取人員報 到日期及相關注意事項,請查照轉知並依說明事項辦理。 發文機關: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發文字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9.01.22. 局力字第0990060532號
    發文日期:民國99年1月22日
    主旨:有關98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 3級考試暨普通考試接受本次分配作業之增額錄取人員報
       到日期及相關注意事項,請查照轉知並依說明事項辦理。
    說明:
     一、98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 3級考試暨普通考試增額錄取人員第 2次分配結果業於本(99
       )年 1月22日(星期五)上午10時於本局全球資訊網( http://www.cpa.gov.tw) 
       首頁最新消息區及「高普初等考試分發專區」(http://www.cpa.gov.tw/np.asp?ctN
       ode=778 & mp=30)有關高考 3級及普通考試網頁公告,請貴機關逕上本局網站首頁
       最新消息區查閱。渠等錄取人員之訓練,請依據「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及「98年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辦理。
     二、上開錄取人員被分配之職缺如係現缺,依「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第12條
       第 1項規定,考試錄取人員經分配後,應於報到通知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向貴機關(
       構)學校報到,爰請錄取人員依上開規定赴貴屬機關(構)學校報到接受訓練。如該
       職缺尚未出缺者,則由貴屬機關(構)學校於職務出缺後,再行通知渠等人員於指定
       期限內前往報到接受訓練。但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重大事由,擬申請延期報到者,應於
       本局通知送達之次日起 5日內向用人機關(構)學校提出,經由用人機關(構)學校
       准予延期報到者,得於准予延期通知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報到,並以實際報到之日為
       訓練開始日期。(上開所稱不可抗力事由,依最高法院88年度判字第72號判決及法務
       部88年 2月12日法律字第002079號函略以,所謂不可抗力,係指外界力量,如地震、
       天災等,非人力所能抵抗者;如權利人突然罹患重病或車禍受傷等個人因素,亦包括
       在內)。
     三、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7條第 2項規定,依法停止任用者,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
       於依法停止任用期間仍不得分發(配)任用為公務人員。復依銓敘部96年12月31日部
       管四字第0962880186號函略以,有關「依法停止任用」係指受公務員懲戒法撤職或休
       職處分,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或不得在其他機關任職之情形。是以,請貴機關確實查
       核錄取人員是否有上開考試法規範依法停止任用之情事,如有類此情形,應函報本局
       辦理後續事宜。
     四、如用人機關所提報職缺未獲分配增額錄取人員,將由本局依「公務人員高普初等考試
       增額錄取人員分配作業規定」辦理:
      (一)如尚有增額錄取人員可資分配時,將由本局逕予列管為下次增額錄取人員分配之
         職缺控管,惟如不同意本局列管者,應於本年 2月 3日(星期三)前(以本局收
         文時間為主)行文本局解除管制,經本局同意後,則原約(聘)僱人員請併予解
         聘僱。
      (二)未獲分配增額錄取人員之職缺,如已無增額錄取人員可資分配時,依本局97年10
         月30日局力字第0970026232號函說明一辦理,將由本局列管為99年本項考試任用
         計畫,惟如不同意本局列管者,請於本年 2月23日(星期二)前行文本局解除管
         制,經本局同意後,則原約(聘)僱人員請併予解聘僱。
     五、本項考試增額錄取人員第 2次分配於本年 1月22日(星期五)作業完竣後,為縮短機
       關用人時程及加速增額錄取人員之分配作業,貴機關如需用增額錄取人員者,請至本
       局人事服務網ecpa(http: //ecpa.cpa.gov.tw)完成填報作業並於線上列印月報表
       1 份函送本局辦理後續作業,各類科之職缺數達待分配人數,本局將依增額錄取人員
       考試成績與志願按順序予以分配。惟本項考試類科所需職缺如已達待分配人數,即表
       示該類科之增額錄取人員業已分配完竣,爰請本權責依相關規定辦理遴補事宜。
     六、茲因筆試錄取人員之訓練,係為考試程序之一,渠等人員於正式分發任用前,尚非屬
       正式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32條規定,公務人員考試錄
       取人員於向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報到接受訓練日起 1個月為實習階段(不含基礎
       訓練),其餘時間為試辦階段。實習階段,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應安排受訓人員
       以不具名方式協助辦理所指派之工作。試辦階段,受訓人員應在輔導員輔導下具名試
       辦所指派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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