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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機關辦理訓練就同一課程針對不同機關之受訓人員差別收費疑義 發文機關: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發文字號: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99.02.04. 公訓字第0990001415號
    發文日期:民國99年2月4日
    主旨:有關機關辦理訓練就同一課程針對不同機關之受訓人員差別收費,是否符合公務人員
       訓練進修法相關規定一案,復 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民國99年 2月 2日局考字第0990002630號書函。
     二、按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18條規定:「(第 1項)各項訓練及進修所需經費除編列預
       算支應外,得向受訓人員或其服務機關學校收取費用。(第 2項)前項收費標準,由
       各主管機關定之。」依上開規定,各機關辦理相關訓練時,除得編列預算支應所屬同
       仁所需經費外,亦得向其他機關受訓人員或其服務機關收取費用,至其收費標準,則
       由各主管機關本於權責自行定之。
     三、另各機關如無法自行開班辦理訓練時,亦得指派所屬人員參加其他機關(構)學校辦
       理之訓練課程,並編列相關經費支應訓練所需費用。
    正本: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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