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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縣市改制,原縣(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甄審、考績委員會委員之任期得否延長至改制之日 疑義 發文機關:銓敘部
    發文字號:銓敘部 99.03.10. 部銓一字第0993166811號
    發文日期:民國99年3月10日
    主旨:有關縣市改制,原縣(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甄審、考績委員會委員之任期得否延長
       至改制之日一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民國99年 2月 6日局力字第0990060808號函。
     二、查公務人員陞遷法(以下簡稱陞遷法)施行細則第 7條規定:「(第 1項)各機關…
       …組織甄審委員會,……委員之任期 1年,……(第 7項)甄審委員會必要時得與考
       績委員會合併之。……。」
       依上開甄審委員會必要時得與考績委員會合併之規定,甄審與考績委員會之設置規定
       宜予一致。
     三、次查94年 7月 7日修正發布之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以下簡稱組織規程)第 2條第 1
       項規定:「考績委員會委員之任期 1年。」其修正說明略以,為應行政機關採曆年制
       工作日或配合各機關(或公立學校)之不同業務特性之實際需要,爰修正考績委員會
       之任期為 1年,俾使考績委員會之任期切合機關特性需要,並保持彈性;
       又為應各機關得自行訂定考績委員會任期過渡期間之需要,原考績委員會之任期得續
       任至新任委員任期開始之日止。由上開修正原意可知,為因應機關業務特性需要擬變
       更考績委員會委員任期之起迄(如從會計年度改為曆年制),爰於修正說明例示規定
       ,考績委員會委員任期得例外延長至新任委員任期開始之前一日止。
     四、旨揭疑義,依地方制度法第87條之 1第 1項規定略以,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
       、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縣(市)議員、縣(市)長等民選行政機關首長及各
       級民意代表任期均調整至改制日止(按:為本【99】年12月24日)。以高雄市等縣(
       市)預定於本年12月25日合併改制為直轄市,改制後組設之甄審、考績委員會與改制
       前之各別甄審、考績委員會並非相同,自不宜適用前開同一考績委員會委員任期調整
       而酌予延長任期之規定;惟參照上開地方制度法規定,並考量機關實務運作之需要,
       本部同意高雄市等縣(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甄審、考績委員會任期,得配合業務需
       要,酌予延長任期至本(99)年12月24日止。
    正本: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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