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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役常備士官退伍後,已於初任工友時提支餉級,其後轉任為技工,應不得重複採計已採
計提敘俸級之年資,僅得就所餘可提支級數再行提支
發文機關: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發文字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9.07.09. 局企字第0990014145號
發文日期:民國99年7月9日
主旨:有關志願役常備士官退伍,於初任工友時已依規定提支餉級,嗣轉任為技工,得否就
所餘可提支級數,再予提支一案,復請 查照。說明:
一、復 貴府99年 5月24日府行庶字第0990087224號函。
二、查工友管理要點第16點第 1項規定,工友之工餉,分本餉、年功餉,各機關學校應依
「各機關學校工友工餉核支標準表」規定核支(按:係依所定學歷起支工餉)。其係
後備軍人轉業者,並依「後備軍人轉任各機關學校工友提支餉級標準表」規定,於原
任軍階提支級數範圍內,按年核計加級至本餉最高級;如尚有積餘年資,且其年終考
核考列乙等以上,則按年核計加級至年功餉最高級。又依「後備軍人轉任各機關學校
工友提支餉級標準表」規定,上士軍階後備軍人轉任工友者,最高得提支 6級;轉任
技工者,最高得提支 5級。
三、復查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略以,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依法採計作為
取得任用資格之基本年資或已採計提敘俸級之年資,不得重複採計。
四、綜上,有關工友採計提敘俸級之年資一節,基於一資不二用之平等原則考量,應比照
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第15條之規定,不得重複採計。本案所詢葛君案例,因其上
士軍階後備軍人轉任工友時,已提支 4級至最高餉級;是以,渠於工友轉任為技工時
,基於年資不得重複採計原則,僅得就所餘可提支級數,再行提支 1級,並自申請之
日起生效。
正本:嘉義縣政府
副本:總統府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
安全會議、中央研究院、國史館、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考
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審計部、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
處局署、省市政府、省諮議會、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不含嘉義縣政府)、各縣
市議會、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企劃處、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地方人事行政處、全國政府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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