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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得否以進修碩、博士而休學並保留學籍之事由申請保留受訓資格疑義 發文機關: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發文字號: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99.08.09. 公訓字第0990010161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9年8月9日
    主旨:有關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以進修碩、博士之休學事由申請保留受訓資格疑義一案,
       請 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考選部民國99年 6月 4日選規一字第0990003160號函及教育部同年月日台人(一)
       字第0990089947號書函辦理。
     二、按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條第 3項第 2款(按:現為第 4條第 2款)規定:「正額錄取
       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發者,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其事由及保留年限如下:
       ……二、進修碩士,其保留期限不得逾 3年;進修博士,其保留期限不得逾 5年。…
       …」第 5項規定:「依第 3項保留錄取資格者,於原因消滅後 3個月內,應向公務人
       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申請補訓,並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通知分發機關依序分發。逾
       期未提出申請,或未於規定時間內,向實施訓練機關報到者,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 3條第 3項(按:現為第 5條第 2項)規定:「本法第
       2 條第 3項(按:現為第 4條第 2款)……所稱進修碩士、博士,指正額錄取於分配
       訓練期滿成績及格之分發任用前,修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
       大學碩士班、博士班尚未取得學位繳有證明者。……」次按考選部91年 6月 4日選特
       字第0910003178號書函釋略:「……說明……二、查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條第 3項(
       按:現為第 4條第 2款)規定,公務人員考試正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進修碩士、博
       士、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及其他不可歸責事由,無法立即接受分發者,得申
       請保留錄取資格。因此,正額錄取人員依前揭規定申請保留錄取資格時,其『事由』
       與『無法立即接受分發』(按:現為「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二者間,必須具有
       因果關係。三、有關……申請保留錄取(受訓)資格一案,……依個案情況就申請事
       由確實不可歸責於當事人、申請事由與無法立即接受分發(按:現為「無法立即接受
       分配訓練」)具有因果關係等因素認定之。」
     三、本案依上開法規、函釋,並參酌考選部、教育部上開函,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如以
       進修碩、博士之休學事由申請保留受訓資格一節,按以休學者雖具有學校學籍,惟並
       未有實際從事進修之事實,非無法立即接受分發,爰以進修碩、博士之休學事由申請
       保留受訓資格,與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條第 3項(按:現為第 4條第 2款)之立法意
       旨尚有未合。
     四、本會92年10月 6日公訓字第0920007087號函釋略以:「應公務人員考試錄取,進修碩
       士如辦理休學得否申請保留受訓資格疑義,經參酌教育部就「在學」之認定標準為「
       具有學籍」,而休學者亦具有學校學籍」,而休學者亦具有學校學籍,爰似可同意以
       「休學事由」申請保留錄取(受訓)資格。」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正本:中央及地方各主管機關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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