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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釋有關公務人員曾任補充兵役軍事訓練及大專集訓之相關退休年資採計規定
發文機關:銓敘部
發文字號:銓敘部 99.08.19. 部退三字第0993204752號
發文日期:民國99年8月19日
為配合國防部認定補充兵役軍事訓練期間仍屬義務役之範疇,爰公務人員曾任補充兵役軍事
訓練及大專集訓之相關退休年資採計規定,重行規定如下:
一、因補充兵役軍事訓練已視同現役,公務人員89年 2月 2日以後服補充兵役者,得依其
補充兵證書所載曾受軍事訓練日期,申請補繳退撫基金,再據以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
資。又服補充兵役前曾參加大專集訓年資者,亦得檢具大專集訓證書所載折合役期天
數,申請補繳退撫基金,再據以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爰本部民國94年 3月 9日部
退三字第0942474125號令、同年 4月11日部退三字第0942481299號書函,及歷次函釋
與上開規定未合部分,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二、至於曾於高級中等(含高職)以上學校修習且成績合格之軍訓課程,因兵役法施行法
第52條規定得折算役期之學校軍訓課程,並未包含補充兵,且軍訓課程不得折抵補充
兵,爰仍維持本部 94年 4月11日部退三字第0942481299號書函,不得補繳該軍訓課
程期間退撫基金費用之規定。
三、為保障曾服補充兵役公務人員之權益,請各機關應確實清查所屬公務人員自94年 3月
9 日至發布新令釋前,已轉任為公務人員、政務人員,具有補充兵役軍事訓練年資且
尚未能繳納退撫基金之人數,並通知相關人員自令釋發布之日起 3個月內檢具相關證
明文件,由服務機關函送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申請補繳基金費用事宜(
以機關、學校申請函發文日期為準)。如逾前述所定 3個月期限始提出申請者,依公
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88年 4月 29日88台管業一字第 0115540號函規定,
加計遲延利息;如逾 5年者,即不得再行申請補繳。
正本:考試院編纂室(請刊登於考試院公報)
副本:中央暨地方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教育部、國防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公務人員月
刊社(請刊登於公務人員月刊)、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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