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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依地方制度法,縣人口聚居達二百萬人以上,未改制為直轄市前,準用其他法律關於直轄市 之規定,桃園縣準用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中部分條文有關直轄市之規定 發文機關: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發文字號: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99.12.31. 公保字第0990017437號
    發文日期:民國99年12月31日
    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桃園縣準用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二十二條關於直
    轄市之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生效。
    正本:中央及地方各主管機關、考試院編纂室(請刊登公報)
    副本:考試院(第三組)、本會保障處、地方公務人員保障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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