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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桃園縣依地方制度法,準用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辦法第 4條第 2項關於直轄市之規定 發文機關:銓敘部
    發文字號:銓敘部 100.02.18. 部法三字第1003300164號
    發文日期:民國100年2月18日
    桃園縣依地方制度法,縣人口聚居達二百萬人以上,未改制為直轄市前,準用各機關機要人
    員進用辦法第四條第二項關於直轄市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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