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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自行申請國外全時進修之先修英語課程,得否視為入學進修之一部分相關疑義
發文機關: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發文字號: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100.02.23. 公訓字第1000002117號書函
發文日期:民國100年2月23日
一、按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8條第 1項規定:「公務人員進修分為入
學進修、選修學分及專題研究,其方式如下: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入學進修或選
修學分。二、國內外機關學校專題研究。三、國內外其他機關(構)進修。」第12條
第 1項規定:「各機關學校選送或自行申請進修之核定與補助規定如下:……三、自
行申請全時進修之公務人員,其進修項目經服務機關學校認定與業務有關,並同意其
前往進修者,得准予留職停薪,其期間為 1年以內。但經各主管機關核准延長者,延
長期間最長為 1年……。」同法施行細則第 8條第 1項規定:「本法所稱入學進修,
指由各機關(構)學校選送或公務人員自行申請至國內外政府立案之專科以上學校攻
讀與業務有關之學位。」
二、案內某員申請赴英國某大學碩士學程,該學程修習期間為12個月(自100 年 9月20日
至 101年 9月22日止),惟該校核給某員之入學許可要求其語文能力須先達雅思或托
福之成績標準,玆因該員語文能力未達上開標準,擬於 100年 5月 9日至同年 9月 2
日先赴英國參加15週之語言課程。經查該語言課程非屬該碩士學程之一部分,與上開
入學進修之規定未合,爰本案請本於權責依上開規定自行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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