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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0.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正額錄取分配至用人機關占缺實施實務訓練相關事宜 發文機關: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發文字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100.03.30. 局力字第1000026858號
    發文日期:民國100年3月30日
    主旨:台端應 100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正額錄取,業依榜示錄取名次,並按所填志願順序分
       配至用人機關(構)學校占缺實施實務訓練,請查照。
    說明:
     一、100 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錄取人員分配結果業於 100年 3月30日(星期三)上午10時
       整於本局全球資訊網( http://www.cpa.gov.tw)首頁最新消息區及「高普初等考試
       分發專區」( http://www.cpa.gov.tw/np.asp?ctNode=784&mp=30) 有關初等考試
       網頁公告,請逕至上開網頁查閱。
     二、公告分配結果後至用人機關接受實務訓練相關事宜:
      (一)台端被分配之職缺如係現缺,依「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第 12條第
         1 項規定,考試錄取人員經分配後,應於報到通知(即本函,可於本局網站下載
         列印)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向用人機關(構)學校報到(註:本項考試錄取人員
         凡分配占現缺者,如於 100年 3月31日前報到,且於 100年 7月30日完成實務訓
         練取得考試及格資格者, 100年將得辦理另予考績,爰錄取人員可視需要與分配
         之實務訓練機關聯繫前往報到),爰請依上開規定並持本函赴所分配之機關(構
         )學校報到接受訓練。
         如台端被分配之職缺係屬尚未出缺者,則由用人機關(構)學校於該職務出缺後
         ,再行通知台端於指定期限內前往報到接受訓練,並請台端與用人機關(構)學
         校洽詢報到日期。
      (二)惟台端如有不可抗力或其他重大事由,擬申請延期報到者,應於報到通知(即本
         函)送達之次日起 5日內向用人機關(構)學校提出,經由用人機關(構)學校
         准予延期報到者,得於准予延期通知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報到,並以實際報到之
         日為訓練開始日期。(上開所稱不可抗力事由,依最高法院88年度判字第72號判
         決及法務部 88年 2月12日法律字第002079號函略以,所謂不可抗力,係指外界
         力量,如地震、天災等,非人力所能抵抗者;如權利人突然罹患重病或車禍受傷
         等個人因素,亦包括在內)。
      (三)台端應於規定時間內前往各用人機關(構)學校報到接受訓練,如自願放棄受訓
         資格或未於規定時間內前往報到接受訓練或於訓練期間中途離訓者,依「公務人
         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44條第 1項規定,將由各用人機關(構)學校或訓
         練機關(構)學校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廢止台端受訓資格。
      (四)茲因考試錄取人員之訓練,係為考試程序之一,台端於正式分發任用前,尚非屬
         正式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32條規定,公務人員考
         試錄取人員於向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報到接受訓練日起 1個月為實習階段(
         不含基礎訓練),其餘時間為試辦階段。實習階段,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應
         安排受訓人員以不具名方式協助辦理所指派之工作。試辦階段,受訓人員應在輔
         導員輔導下具名試辦所指派之工作。
      (五)本項考試政風類科錄取人員之報到日期,請依法務部規定日期向所分配實務訓練
         機關報到,如有疑義,請逕向法務部業務承辦人員洽詢(承辦人員:胡○中先生
         ,聯絡電話:《02》23167209)。
     三、同分正額錄取人員之分配作業:
      (一)台端如於本次分配作業之分配清冊備註欄係註明「候缺分配」者,係指需用名額
         已分配完畢無職缺可資遞補,爰台端之分配作業,依上開分發辦法規定,將依用
         人機關提報用人需求順序,按考試名次依序分配訓練,並依下列方式辦理:
         1.台端錄取之類科如無增額錄取人員可資分配時,將依各用人機關函報本局職務
          出缺需用考試錄取人員之用人需求順序,按台端考試名次依序分配至用人機關
          接受實務訓練。
         2.台端錄取之類科如有增額錄取人員可資分配時,將併同本項考試各年度申請補
          訓人員及 100年增額錄取人員辦理,其分配之優先順序為:
          (1)100 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同分正額錄取人員。
          (2)各年度公務人員初等考試申請補訓人員(以申請時間順序分配)。
          (3)100 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增額錄取人員。
         3.有關增額錄取人員之分配作業,將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條第 2項暨同法
          施行細則第 3條第 2項規定,由本局配合用人機關(構)學校之任用需要,於
          各機關函報本局相當等級類科之職缺時,定期每 2個月由本局辦理分配。
          是以,本局將於本項考試正額錄取人員分配結果公告(業於 100年 3月30日公
          告)後 2個月內辦理第 1次增額錄取人員分配作業,屆時並將另函通知同分正
          額錄取人員等辦理選填志願等相關事宜。
      (二)有關本項考試第 1次增額錄取人員分配作業之相關訊息,本局預訂於100 年 5月
         4 日(星期三)於本局全球資訊網首頁最新消息區及「高普初等考試分發專區」
         有關初等考試網頁公告(含類科職缺及得參與該次分配作業之增額錄取人員名單
         ),惟仍以本局實際公告時間為主,爰請適時注意本局上開網頁之公告。
     四、台端對分配作業如有疑問,請於辦公時間內逕向本局人力處洽詢,電話號碼:(02)
       23979298 轉分機 333、 334、 335、 336、 337、 338。
    正本:100 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正額錄取人員
    副本: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臺灣省政府、福建省
       政府、直轄市政府、省諮議會、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全國政府機
       關電子公布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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