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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對於本職或有關學術具有研究創新,經採行確具成效者,將予以獎勵或列為陞遷評
分之參據
發文機關: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發文字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100.04.20. 局考字第100003300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0年4月20日
主旨:為塑造創新之組織文化,提升行政效能,各機關對業務推動上具創新成果之公務人員
,請依相關規定予以獎勵或列為陞遷評分之重要參據,以利創新成果與陞遷評核相互
連結,請 查照轉知。
說明:
一、為鼓勵各機關公務人員發揮創新思維、勇於建言革新,塑造創新之組織文化,提升行
政效能,培養公務人員創新動機,對於本職業務或與本職有關學術具有研究創新,經
採行確具成效者,請各機關依下列規定予以鼓勵:
(一)依獎章條例、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潛能激勵辦法及行政院表揚模範公務人員
要點等規定,得由主管機關報請該主管院核頒獎章,或遴薦報送主辦機關參加模
範公務人員或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之選拔。
(二)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及各類專業人員
獎懲標準等規定,各機關對所屬人員提出具體革新措施,經評估確具成效者,得
列入核予各類考績及平時考核獎勵之重要依據;或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
機關建立參與及建議制度實施要點規定,得由各機關自定獎勵基準並酌予獎勵。
(三)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1條規定,經甄審委員會同意優先陞任,並得依行政院及所
屬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及行政院92年 1月14日院授人
力字第0910048759號函規定,以上開人員核予嘉獎、記功、記大功等情形,於上
開評分標準表獎懲項目內採計陞任評分。
二、各機關對於所屬公務人員對本職業務或與本職有關學術,具有研究創新,經採行確具
成效者,除依上開規定辦理外,各機關亦得審酌於機關陞任評分標準表個別選項中自
訂得採計評分之項目,或於辦理渠等人員陞任評分時,由各單位主管提供具體意見送
請機關首長於陞任評分綜合考評時作為評分之重要參據,俾利創新成果與陞遷評核相
互連結。
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臺灣省政府、福建省政府、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
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
副本:銓敘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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