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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自 101年 2月 6日改制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發文機關:行政院
    發文字號:行政院 101.02.04. 局企字第1010023998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1年2月4日
    主旨: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本局自 101年 2月 6日改制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請查
       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於 101年 2月 2日院授研綜字第 10122600963號函辦理。
     二、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織法」、「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中心組織法
       」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地方行政研習中心組織法」業於 100年11月14日制定公布
       ,並經行政院於 101年 2月 2日院授研綜字第1012260096號令定自同年月 6日施行。
     三、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及所屬兩中心組織法,人事總處主要職
       掌業務為人事行政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發展業務,公務人力發展中心及地方行政研習
       中心則為總處所屬訓練機構,分別辦理中央與地方機關公務人員及人事人員訓練業務
       。人事總處相關組織調整情形如下:
      (一)人事總處首長為人事長,並置政務及常務副人事長各 1人及主任秘書。
      (二)內部單位部分,設綜合規劃處、組編人力處、培訓考用處、給與福利處等 4個業
         務單位,資訊室、秘書室、人事室、會計室、政風室等 5個輔助單位。
      (三)本局所屬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及地方人事行政處同日裁撤。
     四、檢附「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內部單位名稱及業務調整情形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
       處內部單位業務職掌一覽表」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所屬機關發文代字表」各 1
       份。
    正本:總統府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
       、監察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政局署、台灣省政府、福建省政府、台灣省諮議會
       、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議會
    副本: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局長室、嚴副局長室、朱副局長室、主任秘書室、企劃處、人力處
       、考訓處、給與處、地方人事行政總處、資訊室、人事室、會計室、政風室、公關組
       、法規委員會、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公務人力發展中心、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地方行政研習中心(均含附件)
    附件1-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內部單位名稱及業務調整情形表 附件2-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內部單位業務職掌一覽表 附件3-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所屬機關發文代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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