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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應95年關務特考四等考試及格,復應 100年關務特考三等考試及格,並於 100年11月24日訓 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三等考試及格資格,嗣因請求延後改派薦任職務生效日期,經機關同意 後重新發布派令自 100年12月 2日起生效。然其三等特考限制轉調起算日仍應為取得考試及 格資格之日,與延後發布派令無關 發文機關:考選部
    發文字號:考選部 101.06.01. 選特一字第101000281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1年6月1日
    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0條第 1項前段規定,公務人員各等級考試正額錄取者,按錄取類科,
    接受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發給證書,分發任用。復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 1項後
    段規定,正額錄取人員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報請考試院發
    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請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分發任用。至關
    務特考限制轉調起算日一節,依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 4條第 4項及公務人員特種考試
    關務人員考試規則第 9條規定,均係以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為限制轉調
    起算日,是以,不論是否延後改派,其限制轉調起算日依前開規定均應為 10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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