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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施行後,法官如何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支領兼職費
發文機關: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發文字號: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1.11.13. 總處給字第1010053866號
發文日期:民國101年11月13日
主旨:有關法官法施行後,法官如何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支領兼
職費一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依貴秘書長 101年10月 9日秘台人四字第1010028573號函辦理。
二、查「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以下簡稱兼職費支給規定)略以,
公務人員依法令兼任行政機關(構)學校職務,兼職費簡任月支最高新臺幣(以下同
) 3,000元、薦任 2,500元、委任 2,000元,超過標準者報經行政院核准始得支給。
三、復查「法官法」第71條規定略以,法官不列官等、職等;其俸給,分本俸、專業加給
、職務加給及地域加給;本俸之級數及點數,依法官俸表之規定;本俸按法官俸表俸
點依公務人員俸表相同俸點折算俸額標準折算俸額。又查「法官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
敘俸級認定辦法」第 3條第 1項規定,法官曾任行政機關公務人員之年資,其等級相
當之對照,依所附法官與行政機關公務人員等級相當年資採計提俸級對照表認定之
。另查上開對照表規定,法官俸級第 1級( 800俸點)至第12級( 590俸點),係相
當行政機關公務人員簡任官等,法官俸級第13級( 550俸點)至第24級( 385俸點)
,係相當行政機關公務人員薦任官等。
四、茲依法官法第71條第 6項規定:「法官生活津貼及年終工作獎金等其他給與,準用公
務人員相關法令規定。」爰本案大院如審認兼職費係屬上開規定準用之範圍,自得依
法本於權責準用兼職費支給規定支給兼職費。
正本:司法院秘書長
副本:
法官法施行後法官支領兼職費之職務等級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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