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考試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主旨:有關各級法院法官因公傷病請公假、因病請延長病假或法官法施行後退離人員, 101 年應辦理考績或職務評定等疑義 1案,請查照。 發文機關:司法院秘書長
    發文字號:司法院秘書長 101.12.05. 秘台人三字第1010034031號
    發文日期:民國101年12月5日
    主旨:有關各級法院法官因公傷病請公假、因病請延長病假或法官法施行後退離人員, 101
       年應辦理考績或職務評定等疑義 1案,請查照。說明:
     一、旨揭疑義前經本院 101年11月 8日秘台人三字第1010029840號函請銓敘部釋疑,嗣經
       該部 101年11月30日部特一字第1013667679號函復在案。
     二、查法官職務評定辦法(下稱職評辦法)第 4條規定:「(第 1項)職務評定種類如下
       :…二、另予評定:指對同一評定年度連續任職不滿一年已達六個月者,評定其任職
       期間之表現。…(第 6項)有下列情形之一,致其實際任職期間不符第一項規定者,
       不得辦理職務評定:一、因公傷病請公假。二、因病請延長病假。三、經依法停止職
       務。」係參照公務人員考績法(下稱考績法)第 3條及考試院 99 年 4月 6日(與該
       院 101年10月18日函送版本同)函送立法院審議之考績法修正草案第 3條第 2項規定
       訂定。爰參照銓敘部前開函規定,各級法院法官如於職務評定年度中因公傷病請公假
       或因病請延長病假,職務評定年資即已中斷,自不得辦理年終評定;惟如連續任職已
       達 6個月以上,仍得辦理另予評定。
     三、按銓敘部前開函以,法官法於 101年 7月 6日施行後,法官應優先適用法官法相關規
       定。自 101年 1月連續任職至12月之現職法官,其年資應併入適用法官法及職務評定
       辦法等規定,於101 年年終辦理年終評定或未任職至年終者於年度中辦理另予評定。
     四、檢附本院及銓敘部原函影本各 1份。
    正本:本院所屬各機關、法院(36)
    副本:本院資訊管理處(請登法學函釋)、本院人事處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