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考試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有關公務人員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利用晚上或假日從事進修活動,得否申請進修費用補助疑 義 發文機關: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發文字號: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102.01.03. 公訓字第1010035692號書函
    發文日期:民國102年1月3日
     一、按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以下簡稱訓練進修法)第 8條第 1項規定:「公務人員進修
       分為入學進修、選修學分及專題研究,其方式如下:……。」第 2項規定:「前項進
       修得以公餘、部分辦公時間或全時進修行之。」第12條第 1項規定:「各機關學校選
       送或自行申請進修之核定與補助規定如下:……三、自行申請全時進修之公務人員,
       其進修項目經服務機關學校認定與業務有關,並同意其前往進修者,得准予留職停薪
       ,其期間為 1年以內。但經各主管機關核准延長者,延長時間最長為 1年;其進修成
       績優良者,並得給予部分費用補助。四、自行申請以公餘時間或部分辦公時間參加進
       修之公務人員,經服務機關學校認定與業務有關,並同意其前往進修且成績優良者,
       得給予部分費用補助。」同法施行細則第 9條第 1項規定:「本法所稱公餘進修,指
       公務人員利用非上班時間進修。」次按銓敘部 101年12月22日部銓四字第1013674534
       號書函說明四略以,依該部97年12月 8日書函釋,有關公務人員因育嬰情事,無法於
       一般上班時間從事公務而辦理育嬰留職停薪;該無法從事公務時間所辦理之育嬰留職
       停薪期間又從事進修之情事,尚有所不宜。
     二、至有關公務人員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利用晚上或假日從事進修,得否申請學費補助一
       節,茲以育嬰事由留職停薪者,其留職停薪期間雖仍具公務人員身分,惟未有在職之
       事實,渠於晚上或假日從事進修活動,尚非屬前揭所稱「公餘進修」之類別,非訓練
       進修法規範範疇,爰亦無申請進修學費補助規定之適用。

    〔依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111.09.08. 公訓字第1112160345號函發布,自即日起停止
    適用〕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