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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得否將暑期及上學期各科成績合併計算平均成績,以申請進修費用補助疑義
發文機關: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發文字號: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102.03.06. 公訓字第1022160178號書函
發文日期:民國102年3月6日
一、按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第20條規定:「(第 1項)本法第12條第 1項第 3款
、第 4款所稱進修成績優良,指進修之成績各科均及格且平均達70分以上或相當之等
級。……(第 2項)進修人員應於收到學校成績通知書後 2個月內,檢附該通知書及
繳費收據申請補助進修費用。……」次按本會94年 7月27日公訓字第0940006301號書
函釋略以:「……暑期進修成績與當年度之上學期成績,須符合進修成績優良之標準
,為各科均及格且平均達70分以上或相當之等級,倘有 1科不及格,或各科均及格但
平均未達70分以上者,均不得予以補助。」又按本會94年10月 4日公訓字第09400085
60號書函釋以:「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第20條第 1項所稱『平均達70分以上
』之成績,係指學校寄發成績通知書所載平均成績。」
二、據上,公務人員於暑期進修相關課程,倘經進修學校認定歸屬上學期,其進修費用補
助應以收到當年度之上學期成績通知書後 2個月內一併提出辦理。本案倘學校寄發成
績通知書所載暑期及上學期成績各科均及格且平均成績達70分以上者,始得依規定予
以補助進修費用。至暑期及上學期成績通知書平均成績記載方式,請逕洽進修學校為
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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