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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申請保留受訓資格之「事由」與「無法立即接受分發」二者間須具有因果關係-以「訓練期 間」與「進修期間」未重疊為例 發文機關: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發文字號: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102.03.19. 公訓字第1020003538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2年3月19日
    主旨:台端應○○年○○考試○○類科正額錄取,擬以進修碩士事由申請保留受訓資格一案
       ,核與規定不符,歉難同意,請 查照。
    說明:
     一、按公務人員考試法(以下簡稱考試法)第 2條第 3項(按:現為第 4條)規定:「正
       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發者,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其事由及保留年限
       如下:……。二、進修碩士,其保留期限不得逾 3年;……。」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
       細則第 3條第 3項(按:現為第 5條第 2項)規定:「本法第 2條第 3項(按:現為
       第 4條)……所稱進修碩士、博士,指正額錄取人員於分配訓練期滿成績及格之分發
       任用前,修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碩士班、博士班尚未
       取得學位繳有證明者。……」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第12條第 1項規定:「
       考試錄取人員經分配後,應於報到通知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向用人機關報到。……」
     二、次按考選部91年 6月 4日選特字第0910003178號書函釋略以:「……說明……二、查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條第 3項(按:現為第 4條)規定,公務人員考試正額錄取人員
       因服兵役、進修碩士、博士、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及其他不可歸責事由,無
       法立即接受分發者,得申請保留錄取資格。因此,正額錄取人員依前揭規定申請保留
       錄取資格時,其『事由』與『無法立即接受分發』二者間,必須具有因果關係。三、
       有關……申請保留錄取(受訓)資格一案,……依個案情況就申請事由確實不可歸責
       於當事人、申請事由與無法立即接受分發具有因果關係等因素認定之。」另○○年特
       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第 2點及第 3點規定略以,訓練分為
       基礎訓練與實務訓練,訓練期間合計 4個月。
     三、本案依台端申請書所附資料,台端係應旨揭考試錄取,查是項考試業經分發機關行政
       院人事行政總處預定於○○年 3月26日公告分配,依上揭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
       辦法規定,台端應於報到通知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向用人機關報到受訓,訓期為 4個
       月。據此,爰台端應於同年 7月底或 8月初即可完成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而台端係於
       同年 9月始註冊進入○○大學○○學年度碩士班就讀,茲以台端於入學進修碩士前即
       可接受是項訓練完竣,尚無前揭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條第 3項(按:現為第 4條)保
       留受訓資格規定之適用。
       註 1:公務人員考試法 103年 1月22日修正公布,原第 2條第 3項條次調整為第 4條
       。
       註 2: 103年 1月22日修正公布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4條規定:「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
       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其事由及保留年限如下:
     一、服兵役,其保留期限不得逾法定役期。
     二、於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進修碩士學位,其保留期
       限不得逾二年;進修博士學位,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三年。
     三、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子女重症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二
       年。
     四、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三年。但配偶為公務人員依法已申請育嬰留
       職停薪者不得申請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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