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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公務人員自行申請進修案之申請期限疑義 發文機關: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發文字號: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102.03.20. 公訓字第1022160209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2年3月20日
     一、按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以下簡稱訓練進修法)第12條第 1項規定:「各機關學校選
       送或自行申請進修之核定與補助規定如下:……四、自行申請以公餘時間或部分辦公
       時間參加進修之公務人員,經服務機關學校認定與業務有關,並同意其前往進修且成
       績優良者,得給予部分費用補助。」次按本會96年 4月 4日公訓字第0960003487號書
       函釋以,公務人員於進修開始前(錄取後)或學期中均得向服務機關提出申請,經機
       關同意後,自該學期起適用訓練進修法有關公假或進修費用補助之規定。至公務人員
       如於學期結束後始向服務機關提出進修申請者,因該學期進修事實業已結束,機關不
       宜向前追溯同意。復按教育部 101年 8月16日臺人(二)字第1010150383號函釋:「
       ……說明……二、依各級學校學生學年學期假期辦法第 3條規定:『 1學年分為 2學
       期,分別以 8月 1日至翌年 1月31日、 2月 1日至 7月31日各為 1學期。』各級學校
        1學年分為 2學期,部分學校所稱第 3學期,仍屬 1學年 2學期規範期間,其學期歸
       屬仍應洽學校了解;……」。二、依前揭規定,公務人員如擬自行申請進修,應至遲
       於「學期結束前」向服務機關提出申請。如機關核定同意時已逾申請時點所歸屬學期
       ,且未加註同意其進修之起始時點,即應自該申請學期起適用訓練進修法有關公假或
       進修費用補助之規定。至關於學期期間之認定部分,如有寒修或暑修,其歸屬學期及
       該學期起迄日期,依教育部上開函釋,宜洽進修學校認定;倘無寒修或暑修,則依教
       育部上開函釋所揭「各級學校學生學年學期假期辦法」界定學期起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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