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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一貫修讀學、碩士學位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不得保留受訓資格 發文機關:考選部
    發文字號:考選部 102.10.07. 選規一字第1020005342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2年10月7日
    主旨:有關公務人員考試法(以下簡稱考試法)第 2條第 3項第 2款(按
       :現為第 4條第 2款)所稱「進修碩士」認定疑義一案,復如說明
       ,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民國 102年 9月30日公訓字第1020014029號函。
     二、按考試法第 2條第 3項(按:現為第 4條)規定,正額錄取人員因進修碩士、博士無
       法立即接受分發者,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又同法施行細則第 3條第 3項(
       按:現為第 5條第 2項)規定,所稱進修碩士、博士,指正額錄取人員於分配訓練期
       滿成績及格之分發任用前,修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碩
       士班、博士班尚未取得學位繳有證明者,先予敘明。
     三、本案○○○、○○○ 2員雖依國立○○大學○○○○學系一貫修讀學、碩士學位辦法
       ,經該校正式公告錄取為預備研究生,並於 102學年度第 1學期選修讀該校○○○○
       研究所之課程。惟依前開辦法第 2條(按:現為第 4條)規定,○、○ 2員仍應於第
        8學期(含)前取得學士學位,並參加該校碩士班甄試或一般生入學考試,經錄取後
       始正式取得該系碩士班研究生資格。爰此,該 2員非屬修讀碩士班尚未取得學位者,
       核與考試法第 2條第 3項第 2款(按:現為第 4條第 2款)之規定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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