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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為因應空氣品質惡化日趨嚴重,請各主管機關依相關規定,並視業務特性及工作態樣訂定空 氣品質惡化之相關防護措施 發文機關:行政院
    發文字號:行政院 104.06.29. 院授人培字第10400382474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4年6月29日
    主旨:為因應空氣品質惡化日趨嚴重,請各主管機關依相關規定,並視業務特性及工作態樣
       訂定空氣品質惡化之相關防護措施,請 查照。說明:
     一、查「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9條規定略以,公務人員執行職務之安全應予保障。各機關
       對於公務人員之執行職務,應提供安全及衛生之防護措施;其有關辦法,由考試院會
       同行政院定之。復查「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第 3條規定,各機關提供公務
       人員執行職務之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指各機關對公務人員基於其身分與職務活動所
       可能引起之生命、身體及健康危害,應採取必要之預防及保護措施。爰各機關除應於
       空氣品質惡化期間加強宣導相關預防觀念外,亦須依照上開規定,訂定旨揭防護措施
       ,並強化各機關相關措施之橫向聯繫與交流,俾利事前預防、事中防護及事後救護有
       所準據。
     二、檢送本院環境保護署所訂空氣污染指標及細懸浮微粒指標對照表與活動建議表各 1份
       供參。
    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含行政院秘書長)、臺灣省政府、福建省政府、臺灣省諮議
       會、各直轄市政府、各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
    副本:銓敘部、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均含附件)
    空氣污染指標(PSI)與健康影響 細懸浮微粒(PM2.5)指標對照表與活動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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