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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屬司長於年度內調任非主管人員,並代理主任秘書職務,得否因公務繁忙,於同年度內保 留司長之一般健康檢查受檢資格,並補助司長等級之健康檢查費用等疑義 發文機關: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發文字號: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104.12.16. 公保字第1040016848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4年12月16日
    主旨:貴部函詢,所屬司長於年度內調任非主管人員,並代理主任秘書職務,得否因公務繁
       忙,於同年度內保留司長之一般健康檢查受檢資格,並補助司長等級之健康檢查費用
       等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民國 104年12月 2日衛部人字第1042200477號函。
     二、按依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第19條第 2項規定,於 103年10月27日訂定發布,
        104年 1月 1日生效之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實施要點(以下簡稱健檢要點)第 3點
       第 1項規定︰「一般健康檢查適用對象為本辦法第二條規定之人員,並依職務及年齡
       ,區分如下︰(一)中央三級機關(構)以上正副首長、司處長或相當等級以上主管
       人員;直轄市、縣(市)一級機關首長或一級單位主管以上人員。(二)……。」第
       4 點第 2項規定︰「一般健康檢查之實施次數,依下列規定︰(一)前點第一項第一
       款人員︰每年實施一次。……」次按行政院 104年 1月28日院授人給字第1040022565
       號函訂定發布之中央機關(構)員工一般健康檢查補助基準表(以下簡稱補助基準表
       )關於第一類人員補助對象三、規定,中央二級機關以上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主管人
       員,每年補助實施一般健康檢查 1次,補助基準以新臺幣 1萬 4,000元為限。復按前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101年 2月 6日改制更名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
       總處)97年 1月18日局給字第0970001740號書函略以,代理主管人員與主管人員仍屬
       有別,代理主管人員於代理主管職務期間,尚不合參加主管人員住院健康檢查。再按
       人事總處 104年 5月13日總處給字第1040033158號函略以,某行政機關簡任第十二職
       等參事依法令兼任主任秘書職務,得依補助基準表所定第一類人員補助對象三、之規
       定辦理健康檢查。
     三、據上,中央二級機關以上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非主管人員,依法令兼任簡任第十二職
       等主管人員職務者,始屬健檢要點第 3點第 1項第 1款所定主管人員,得適用該要點
       第 4點第 2項第 1款及補助基準表所定第一類人員補助對象三、之規定。如屬代理簡
       任第十二職等主管人員職務之情形,即無從適用上開規定,亦不生得於同年度內保留
       主管人員受檢資格及補助該等級之健康檢查費用問題。
     四、貴部所詢旨揭疑義,請參酌上開說明,本於權責自行妥處。
    正本:衛生福利部
    副本:行政院人事行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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