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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銓敘部82年 7月 9日82台華法一字第 0868706號函及相關函釋,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發文機關:銓敘部
    發文字號:銓敘部 105.05.03. 部法一字第10541015752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5年5月3日
    主旨:本部民國82年 7月 9日82台華法一字第 0868706號函,有關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
       練期間,似宜視為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所稱之公務員及本部相關函釋,
       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請查照。
    說明:
     一、查服務法第24條規定:「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
       人員,均適用之。」次查旨揭本部82年 7月 9日函略以,公務人員高普考試錄取人員
       訓練期間,依公務人員考試法及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訓練辦法(現為公務人員考
       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以下簡稱訓練辦法)規定,尚未完成考試程序,因此,除原依
       公務人員任用法(以下簡稱任用法〉規定已具分配訓練職缺之任用資格,並依任用法
       辦理任用者審查外,自非該法所稱之公務人員;惟受訓人員依訓練辦法規定,均得發
       給津貼,似宜視為服務法所稱之公務員,以資規範。
     二、茲因旨揭本部82年 7月 9日函釋作成以來,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政策及其權利
       事項已有變動,貴會亦訂(修)定訓練辦法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獎懲要點等
       相關規定以資受訓人員適用,爰本部乃檢討該函釋規範受訓人員適用服務法之妥適性
       ;經詳慎研議後,考量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間權利義務之衡平,旨揭本部82
       年 7月 9日函及本部歷次相關函釋,自即日起停止適用;是類人員之倫理規範,除具
       所占職缺法定任用資格並經銓敘審定者,仍適用服務法外,其餘回歸貴會主管之上開
       訓練辦法等相關規定,如有不足,建請貴會本於權責檢討研議,附為敘明。
    正本: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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