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解散後剩餘公積金可依章程或大會決議定其歸屬 發文機關:社會部發文字號:社會部 30.08.26. 合二字第30191號發文日期:民國30年8月26日 查公積金之提存,原在充實對外債務之擔保,故在存續期間,社員不得請求分配。如解散清算後,仍有剩餘財產,其公積金為剩餘財產之一部時,自可比照民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依章程或社員大會之議決,定其歸屬,如無此項規定或決議,即屬於社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