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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無在票面畫平行線之規定
發文機關:司法院
發文字號:司法院34.3.8. 院字第2830號解釋
發文日期:民國34年3月8日
票據上記載本法所不規定之事項者,不生票據上之效力。票據上記載票據法所不規定之事項
者,不生票據上之效力,此在票據法第九條(現行法十二條)訂有明文。票據法對於支票,
固於第一百三十四條(現行法一百三十九條)設有關於畫平行線之規定,對於其他票據,則
無此種規定,故在其他票據畫平行線二道或於線內並記載銀行公司或特定銀錢業之商號者,
不能發生如同條所定票據上之效力。(司法院34.3.8. 院字第二八三0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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