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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理監事當選後未正式提出辭職認為接受當選其未出席會議應視為缺席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43.00.00. 台內社字第55875號
    發文日期:民國43年1月1日
    查合作社理監事當選後,既未正式提出辭職,即認為接受當選,至未出席會議應視為缺席,
    自不得適用合作社法第四十三條之規定予以解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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