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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召集會議申請主管機關派員指導應敘明召集事由及討論事項 發文機關:臺灣省合作事業管理處
    發文字號:臺灣省合作事業管理處 43.04.24. 社合二字第50903號
    發文日期:民國43年4月24日
    各合作社召集各種會議申請主管機關派員指導時,多未附召集事由或討論事項,殊欠明瞭,
    嗣後合作社召集會議申請主管機關派員指導時,應敘明會議召集事由,並附送討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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