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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合作社放款無法收回致不能清償存款之債務時理事仍應連帶負責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43.05.31. 內社字第48798號
    發文日期:民國43年5月31日
    合作社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理事負連帶清償之責,以存款之債務不能清償為要件,合
    作社雖有大款,但無法收回,存款債務仍屬不能清償,理事自應仍負連帶清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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