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放款無法收回致不能清償存款之債務時理事仍應連帶負責 發文機關:內政部發文字號:內政部 43.05.31. 內社字第48798號發文日期:民國43年5月31日 合作社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理事負連帶清償之責,以存款之債務不能清償為要件,合作社雖有大款,但無法收回,存款債務仍屬不能清償,理事自應仍負連帶清償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