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有關機關因組織條例之調整,致所任職務形同降調,其辦理遷調一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主計處
發文字號:行政院主計處 89.10.07. 臺八十七處忠字第08528號
發文日期:民國89年10月7日
一、中央機關首長宿舍部分,請依行政院訂頒「中央機關首長宿舍管理要點」規定辦理。
二、其他公家宿舍:現有進住者,該宿舍之上述費用仍照現行方式辦理,惟其標準不得再
提高且自九十年度起不再由政府負擔;至新進住者,應自行負擔,不得再由公家經費
支應。
三、各機關對所屬員工電話費之補助:各機關仍照現行標準發給,惟不得再提高,原已支
領上述補助費人員離職後,接任人員不得再發給;上述補助費並自九十年度起取消。
四、各級公務人員住宅家用之上述費用均不得檢據由政府經費支應。
:::
-
本月造訪人次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