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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計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有關機關因組織條例之調整,致所任職務形同降調,其辦理遷調一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主計處
    發文字號:行政院主計處 89.10.07. 臺八十七處忠字第08528號
    發文日期:民國89年10月7日
     一、中央機關首長宿舍部分,請依行政院訂頒「中央機關首長宿舍管理要點」規定辦理。
     二、其他公家宿舍:現有進住者,該宿舍之上述費用仍照現行方式辦理,惟其標準不得再
       提高且自九十年度起不再由政府負擔;至新進住者,應自行負擔,不得再由公家經費
       支應。
     三、各機關對所屬員工電話費之補助:各機關仍照現行標準發給,惟不得再提高,原已支
       領上述補助費人員離職後,接任人員不得再發給;上述補助費並自九十年度起取消。
     四、各級公務人員住宅家用之上述費用均不得檢據由政府經費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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