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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函為該公司董事(常務董事)及監察人(常務監察人)以學
者專家身分受邀參加具政策性或專案性之重大諮詢事項會議,是否得以支領出席費一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主計處
發文字號:行政院主計處 90.07.23. (90)臺處忠字第06113號
發文日期:民國90年7月23日
主旨:關於貴府所屬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函為該公司董事(常務董事)及監察人(常
務監察人)以學者專家身分受邀參加具政策性或專案性之重大諮詢事項會議,是否得
以支領出席費一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處九十年五月三十日北市主二字第九0二0六四九四00號函。
二、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由政府推派之董事及監察人另以學者專家身分受邀參加公
司具政策性或專案性之重大諮詢事項會議,如確係在其職責範圍之外,得依規定支領
出席費,惟為符合利益迴避原則,應予儘量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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