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衛生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聯合醫院員工受罰鍰處分,可否請求可歸責之員工分擔罰鍰疑義乙案 發文機關: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發文字號: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6.11.07.北市法三字第0963239040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6年11月7日
    主旨:有關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所屬員工因職務上之故意或過失行為致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受罰
       鍰處分,可否請求可歸責之員工分擔罰鍰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96年11月01日北市衛企字第09638481800號函。
     二、為 貴局函轉臺北市立聯合醫院96年10月25日北市醫企字第09633941500 號函,緣臺
       北市立聯合醫院所屬人員因逾期檢驗使飲水機之水質,致該院違反飲用水管理條例規
       定,遭處 1萬元之罰鍰處分;又其所屬員工未依規定使用救護車,致該院違反緊急醫
       療救護法規定,遭處 6萬元之罰鍰處分。查該院所屬員工身分,可分為公務員、約聘
       僱人員及約用人員等 3類,有關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得否按員工疏失程度之比例,命其
       分擔罰鍰疑義,除應判斷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之員工,究否於執行職務時有故意或過失
       之行為外,尚需區分執行職務之員工與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間之法律關係。
     三、有關執行職務之人員具有公務員身分:
      (一)按公務員服公職,係基於公法上之關係,依司法院(69)廳民一字第0132號函,
         如因執行職務過失侵害所服務之公務機關,該機關尚不得本於私法上之法律關係
         ,請求有過失之公務員賠償其損害。
      (二)參照行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94公審決字第 164號復審決定書,民法第 186
         條第 1項所謂第三人之權利,係指私法上之權利而言,不包括公法上之權利在內
         。行政機關以行政處分命公務員分擔罰鍰,係請求公法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然查現行行政法令並無明文規定行政機關有此公法上損害賠償之請求依據,故命
         公務員分擔罰鍰之處分,似無法據。
      (三)按公務員應依公務員服務法,執行其職務;而公務人員之權益受公務人員保障法
         保障;至公務人員如有獎懲,則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依前揭法律規定,並無命公
         務員分擔罰鍰之處分。
     四、至執行職務之人員為約聘僱人員及約用人員身分者,應視臺北市立聯合醫院與該執行
       職務人員間簽訂之勞僱契約內容及工作規則等相關規定而定。
     五、以上意見,敬請參酌。
    正本: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副本: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