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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檢附「研商財物標準分類相關事宜」會議紀錄 發文機關:行政院主計處
    發文字號:行政院主計處 90.12.07. (90)臺處會二字第09294號
    發文日期:民國90年12月7日
    主旨:檢附「研商財物標準分類相關事宜」會議紀錄乙份,請依會議決議辦理,請查照並轉
       知所屬。
       附件:
       「研商財物標準分類相關事宜」會議紀錄
     一、時間:九十年十一月五日(星期一)下午二時三十分
     二、地點:行政院第三會議室
     三、主席:施主計官兼召集人○煌記錄:王○美、黃○苹
     四、出席單位及人員:
       審計部                       (請假)行政院秘書處 
                           楊○芳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宋○謀財政部                  
             楊○伍經濟部                        許
       ○生教育部                    魏○玲、林○昌國防部  
                     廖○文、朱○中、李○銘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顏○雄、劉○真國家圖書館              
               陳○英國立臺灣大學             張○娟、譚○居
       、陳○玲國立政治大學             劉○心、林○雅、林○美國立臺
       灣師範大學           劉○泰、張○航、張○燕國立陽明大學    
                        周○魁國立嘉義大學         蕭○
       芬、蕭○珍、蘇○美、謝○萍公務人力發展中心                
          劉○松臺北市政府                  李○如、江○寶高
       雄市政府                     (請假)臺北縣政府   
                          楊○華屏東縣政府          
                   李○峰本處電子中心                
            潘○麟五、列席單位及人員:
       本處會計作業小組           黃○傳、莊○江、陳○莉六、討論事項:
       第一案
       案由:為明確律定圖書財產之管理,擬規範圖書館(含正式及以任務編組成立者,包
       括各機關成立之圖書室、閱覽室)典藏之分類圖書全數列入財產管理,至各機關購置
       之圖書,則回歸「財物標準分類」有關財產之規定,以金額超過一萬元以上且使用年
       限在兩年以上者,方列為財產,提請討論。
       決議:
     一、符合「圖書館法」第四條規定之圖書館,其所購置之圖書皆列為財產;至其所購置之
       雜誌,經圖書館認定,具有典藏價值者,列為財產,否則依「財物標準分類」有關財
       產與非財產之規定辦理。
     二、其他機關或非「圖書館法」所規範之圖書館、圖書室或閱覽室等,其所購置之圖書,
       依現行「財物標準分類」有關財產與非財產之規定辦理。
     三、「財物標準分類」之各項圖書,配合實際情況,其最低使用年限均由五年改為三年。
       第二案
       案由:為加強財產管理,凡財物之使用年限在二年以上,且係整批購買,總價超過一
       萬元以上者,擬維持以財產列帳,提請討論。決議:
     一、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之國營事業,整批購買,每件單價雖未超過新臺幣
       一萬元,但總價超過一萬元以上,且使用年限在二年以上者,仍應以財產列管。
     二、不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之機關,整批購買,每件單價如未超過新臺幣一
       萬元,不以財產列管。
     七、散會:下午五時三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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